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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傷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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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泰安鄉清安國小緊急傷病處理辦法

 

  • 依據: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一〉為加強維護學生在校內活動之安全及確實掌握學生動態,避免意外

          事故發生。

   〈二〉提供全校教職員工安全的學習環境。

   〈三〉發生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時,能使傷勢或病情減至最低。

 

三、處理辦法:

  • 緊急救護組織工作分配,如附件一,。
  • 緊急救護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二。
  • 每學年開學時,請各班導師協助負責收集(緊急事件聯絡卡)記錄學生過去之疾病史及需要特別注意的個人特殊疾病,以及緊急聯絡人的電話、大哥大,意外事故緊急送醫的醫院。
  • 緊急事件聯絡卡收回由健康中心彙整完畢,會知各相關處室人員及導師。
  • 一般病患:學生在校區內任何地點發生疾病,由現場老師〈教職員工〉

、學生通知護理人員前往處理,並立刻通報教導處,教導處了解情況後通知家長,若聯絡不到家長又必須送醫時,則可用計程車,以免護送過程中車子出了狀況,如車禍而橫生事端,護送學生必須要有兩位人員:導師、護理人員,計程車費用由家長支付。。

  • 重大傷病(有立即性或繼續危及生命者):學生在校區內發生急性疾病或意外事故時,由現場老師〈教職員工〉、學生通知護理人員、導師前往處理,並立刻通報教導處報告校長,由總務處通知119救護車送醫就治,另外請通知學生家長。護送學生必須要有兩位人員或以上:導師、護理人員、教導處人員,若遇到大量傷患時,而人力不足的情況下,請教導處協調人員的分配,護送人員必須等家長到達醫院,將各項事務交付清楚後,再返校報告處理經過,並寫記錄。
  • 護送傷病嚴重者首先應用119救護車,若119救護車當時出勤任務,無法立刻到校時,則聯絡民間救護車或醫院救護車,費用請學校傷病送醫急用經費暫時支付,填寫收據後,再交由家長支付。
  • 護送就醫的地點則先根據家長填寫的學生緊急事件聯絡卡的醫院為首要考量,若該指定醫院無法處理此緊急事故,則必須以病情為考量,轉送有能力處理的醫院。
  • 一般的情況下聯絡不到家長又必須送醫時,則可用計程車,以免護送過程中車子出了狀況,如車禍而橫生事端,護送學生必須要有兩位人員:導師、護理人員,計程車費用由家長支付。

〈十〉家長未到醫院前,若緊急的狀況下必須簽手術或其他醫療處置的同意書,護送人員必須打電話向學校報告並請裁示。

〈十一〉團體食物中毒則由教導處向縣府教育局及衛生機關報備,導師、護

理人員則協助採取檢體樣本以及送醫。

  〈十二〉如遇護理師公差或公假不在時,教師應掌握急救處理原則處理。

  〈十三〉護送人員應准予公假外出,導師班級的課務請教學組長協助安排,護理人員的職務代理人則由教導處安排。

  〈十四〉傷病送醫急用經費由學校籌備現款備用存放健康中心,送醫經費的預支與歸還,由教導處協助健康中心辦理,因特別原因無法歸還時,需付收據報備並請校長處理。

  〈十五〉學校目前並無特約醫院,附上苗栗地區緊急醫療救護網諮詢表,以便作緊急之聯繫,並公佈在辦公室以及各電話上。

  〈十六〉急救器材設備由健康中心每月初定期維護檢查,並告知全校教職員工急救器材設備擺放的位置,

 

三、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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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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